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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專欄:公司新聞
發布日期:201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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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長政發〔2014〕4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現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為全面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服務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政發〔2014〕45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現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日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暫行辦法 為全面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改進服務質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財政部關于推進和完善服務項目政府采購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4〕37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4〕2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 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通過開展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培育和發展服務經濟、服務民生、服務基層的社會組織和公益組織,促進服務與管理融合,進一步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和深化公共財政體制改革,積極探索公共服務供給多元化新機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質量和公共財政支出績效。 二、總體目標 圍繞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社會協同、廣泛參與”的原則,促進服務與管理融合,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機制,逐步實現部分公共性、公益性、社會性的公共服務事項由“政府直接提供、直接管理”向“政府購買社會力量公共服務并加強監督管理”轉變,鼓勵社會力量為社會提供多樣化、多層次、多渠道的公共服務。在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條件下,重點考慮、優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強化財政資金投入的績效管理,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務水平,最大限度滿足公眾需求,增強社會幸福感。 三、基本原則 (一)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按照事權與支出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準確把握公眾需求的基礎上,研究制定指導性目錄,有效引導并培育社會力量參與服務供給,加強對政府購買服務工作的組織領導、政策支持、財政投入和監督管理。 (二)規范有序,穩步推進。結合我市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財政支出管理改革、公共服務市場化等系列改革進度,從優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費用、改善服務質量、提高人員素質、滿足服務需求等方面嚴格規范操作,積極穩妥推進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三)以事定費,政社分開。堅持費隨事走,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力量之間的關系,大力推動政府職能轉變和政社分開,實現政府由“養人”向“辦事”轉變,凡是適宜由社會力量提供的公共服務,政府原則上不再直接舉辦,不再就此設立機構、配備人員,切實降低政府行政成本。 (四)公開透明,競爭擇優。加強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建設,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及時充分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內容、承接主體條件、績效評價標準等信息,確保社會力量公平參與競爭,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以競爭方式為主選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力量,實現“多中選好、好中選優”。 (五)權責明確,統籌兼顧。合理界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內容和要求,明確公共服務購買方、承接方和受益方在購買、提供和享受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權利和責任。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全局和局部的關系,正確對待利益格局調整,全面推動公辦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理順關系和去行政化。堅持與政府職能轉變、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互兼顧,建立全市統籌、逐步實施、部門配合、積極履責的工作機制,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有序進行。 (六)強化監督,注重績效。建立公共服務績效評價體系,加強日常監督考核,及時向社會公開服務內容、執行標準、考評辦法、服務效果等。強化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過程控制,逐步建立包括公共服務對象代表在內的多方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監管和績效評價的長效機制。 四、主要內容 (一)購買主體。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是全市各級行政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納入行政編制管理且經費由財政負擔的群團組織,也可根據實際需要,通過購買服務方式提供公共服務。 (二)承接主體。 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企業或在其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主體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具體承接購買服務的條件由購買主體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要求確定。 承擔有公共服務職能的公益性事業單位在符合前述條件、不新增財政供養人員編制的情況下可以成為承接主體,并與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公開、平等參與競爭。 各部門要進一步健全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拓寬社會組織發展空間,提升社會組織服務管理能力,規范社會組織監管,使社會組織成為公共服務的重要承接主體,對獲得3A以上評估等級的社會組織,可以優先獲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格;國資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國有資產監管體系,加強對國有企業實施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工作的監管,對完成較好的公共服務項目在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中給予加分。 (三)購買范圍。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主要包括使用財政性資金并由購買主體負責組織實施的具有公益性和公共性的社會公共服務與管理事項,以及購買主體自行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服務事項。對應當由政府職能部門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政府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購買項目基本分類為: 1.第一類:保障政府部門自身正常運轉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 (1)會務服務、專業培訓、超出機關自身文印條件的公文印刷、公務車加油保險維修、公車租賃、物業管理等事項; (2)系統維護、軟件開發等事項; (3)保障正常運轉需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2.第二類:政府部門為履行宏觀調控、市場監督等職能需要向社會購買的服務。 (1)行業資格認定和準入審核、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事項; (2)科研、行業規劃與咨詢、社會調查、社會審計與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技術服務事項; (3)中小微企業發展培育服務事項; (4)法律服務、課題研究、政策(立法)調研、政策(立法)草擬、發展規劃和標準制定的前期研究及后期宣傳、論證、會展服務、監督、評估、績效評價、工程服務、項目評審、咨詢、技術業務培訓等輔助性和技術性事務; (5)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3.第三類:為增加國民福利、受益對象特定,政府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 (1)公共教育、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文化、公共體育、公共安全、住房保障、環境保護、公共就業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部分基本公共服務事項; (2)社區事務、養老助殘、社會救助、法律援助、社工服務、社會福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安置幫教和宣傳培訓等社會事務服務事項; (3)城市維護服務、公共交通服務等事項; (4)按政府轉移職能要求實行購買服務的其他事項。 (四)購買方式。 購買主體應根據購買內容的市場發育程度、服務供給特點等因素,按照方式靈活、程序簡便、競爭有序、結果評價的原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方式確定服務承接主體,并納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范圍管理。對全市適用范圍廣、采購頻繁的公共服務項目,可按政府采購程序,由行業主管部門牽頭建立全市統一的定點單位中介機構庫,購買主體在購買服務時在定點庫內擇優選擇。對特殊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經市政府批準后,也可以根據具體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需求,采用委托、承包等方式選擇承接主體。 五、購買程序 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應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充分依托政府采購相關工作機制運行。各部門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競爭的原則,不斷健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機制,逐步建立起涵蓋包括確定購買項目、制定購買計劃、組織實施采購、項目合同管理、服務履約驗收、項目績效評價的規范化流程。 (一)制定指導性目錄。市機構編制部門、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政府轉變職能要求、部門職能職責、社會需求、財力水平等因素,制定第一批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明確政府購買服務的種類、性質和內容,后續的指導性目錄將根據部門的需求和改革發展的要求補充完善。 (二)確定購買項目。購買主體根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指導性目錄,結合本部門工作任務和部門經費預算安排情況,提出年度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需求,并按規定程序申報財政預算資金,納入部門財政預算,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所需資金原則上在原有財政預算中統籌安排,切實推動“花錢辦事”替代“花錢養人”,變“以費養人”為“以費養事”。禁止單位將本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轉嫁給社會力量承擔;同時避免將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大包大攬,增加財政支出壓力;新增重大購買公共服務項目,需報市政府審批后組織實施。 (三)制定購買計劃。購買主體根據本部門(本單位)當年批復的部門預算,編制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計劃,細化項目資金安排,明確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基本情況、購買需求、購買方式和購買期限等內容,提出績效目標、量化考核標準,并報經財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四)組織實施采購。購買主體根據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實施計劃適時開展采購活動,按照政府采購的相關要求在政府采購信息化管理平臺申報采購計劃,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相關程序和購買方式組織實施采購,確定購買公共服務承接主體,采購過程由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管理。 (五)項目合同管理。確定服務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要按照合同管理的要求,與承接主體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范圍、內容、數量、質量要求,以及服務期限、績效目標、考核標準、資金支付方式、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并報市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備案。服務承接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各項服務,保證服務數量和質量,嚴禁轉包行為。 (六)服務履約驗收。購買主體要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實行全過程跟蹤監管,依據合同約定條款對服務機構提供的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有特殊需求的可請專業機構進行驗收,并建立應急工作機制,應對服務過程中的特殊情況。對承接主體履行服務過程和服務成果檢查驗收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行政主管部門和政府采購監管部門報告。 (七)項目績效評價。建立健全由購買主體、服務對象及第三方組成的綜合性評審機制,對購買服務數量、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等進行績效考評。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并作為以后年度編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預算和選擇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的重要參考依據。 六、部門職責分工 市級相關行政職能部門是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主體,承擔具體實施和管理工作。購買主體要按照相關程序和規定,在認真進行市場調查、科學確定并細化服務需求的基礎上組織實施采購,對服務合同要嚴格審核把關,自覺組織履約驗收和開展績效評價,不得逃脫、規避主體責任。 市財政部門負責牽頭建立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制度,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并發布全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指導性目錄,審核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并將所需經費納入預算統籌安排,及時撥付購買公共服務所需資金,研究制定購買公共服務的操作規程、招標文書范本,確定具體采購方式,每年對市直單位購買公共服務若干項目進行評估并適時引入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監督、指導購買主體依法開展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市機構編制部門根據各部門職能職責,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全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指導性目錄、政府轉移職能目錄和禁止政府職能轉移事項,明確各部門購買公共服務項目。負責牽頭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推進有條件的事業單位轉為企業或社會組織,研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嚴格控制機構和編制增長、嚴格控制行政事業單位供養人員規模的政策措施。 市發改部門負責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計劃,會同工信、商務、科技、國資等部門研究制定我市支持企業參與政府購買公共服務、推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服務體系建設的政策措施。 市民政、工商等部門負責制定支持和培育社會組織、企業和機構等社會力量發展的政策措施,開展社會組織評估,編制社會組織目錄,明確具備資質條件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公共服務的社會組織。 市政府法制部門負責審查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合同范本。 市審計部門負責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相關行政職能部門及其公務員(或任命的其他人員)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中的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 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市政府統籌負責全市政府購買公共服 務工作;各職能部門要組織力量,協同配合,制定完善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政策、措施、評價和監督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全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各部門單位要把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立足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門購買公共服務實施計劃,組織實施購買公共服務工作。 (二)健全工作機制。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要按照政府主導、 部門負責、社會參與、共同監督的要求,確保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建立“政府領導,財政牽頭,機構編制、民政、工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協同,職能部門履職,監督部門保障”的工作機制,擬定購買公共服務目錄,確定購買公共服務計劃,組織社會力量積極參與承接,指導監督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協調溝通,各負其責、齊抓共管。 (三)嚴格監督管理。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應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監督,嚴禁層層轉包、豪華購買、暗箱操作等違法違規行為,確保政府購買公共服務資金規范管理和使用。民政、工商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等應建立相應的信用記錄和應用制度,不斷健全守信激勵、失信懲戒和退出機制。購買主體應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按照規定公開購買服務相關信息,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嚴格遵守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不得截留、挪用和滯留資金。承接主體應當健全財務報告制度,并由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各職能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組織指導、溝通協同、監督管理。市政府每年定期組織對購買公共服務實施情況進行講評,邀請受益對象代表參加,確保購買過程和結果公開透明,取得為民、服務、清廉的效果。 (四)做好宣傳引導。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工作的意義,做好政策解讀,加強輿論引導,主動回應群眾關切,充分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同時要按照規定主動做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有關政策和實施過程的信息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八、附則 本辦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實施。 附件:長沙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指導性目錄(第一批) 長沙市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指導性目錄 (第一批)
抄送:市委有關部門,長沙警備區。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市委。 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1月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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